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補,19,202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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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號
原 告 林玉蓉

被 告 詹河城

廖葉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記載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據此,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5,6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復原告未於起訴狀內列明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法定程式要件不符,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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