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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許碧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青山綠水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奕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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