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8號
原 告 葉承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明浩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