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補,39,202401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9號
原 告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余麗貞
訴訟代理人 黃孟婕
被 告 李允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