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補,4,202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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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號
原 告 黃勢璋
訴訟代理人 王煥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易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陸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陸仟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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