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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4號
原 告 羅慶相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複代理人 林奇賢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古家嘉(原名:古順金)間請求移轉股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登記於其名義之科斯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科斯密公司)股權4,700股移轉予原告,並偕同原告向科斯密公司將股權變更登記予原告,是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4,700股股權之交易價額為準。
又科斯密公司股份之每股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科斯密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佐,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70萬元(計算式:4,700×每股1,000元=4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7,5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提起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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