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補,55,2024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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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5號
原 告 佑泉生鮮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佑元


被 告 聖保羅林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旻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聖保羅林口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471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6,8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8,0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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