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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33號
原 告 陳志清
訴訟代理人 童 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瑩泰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43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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