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3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怡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冠緯室內裝潢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