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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2號
原 告 宥群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鉅嘉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0,414元(計算式:本金1,089,123元+利息61,290.59元=1,150,41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1,98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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