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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93號
原 告 陳溪勇
被 告 陳誼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權利範圍1/6)辦理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定之。
查系爭土地之113年度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4,600元/m²,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4,846,031元(計算式:土地面積6320.91m²×公告現值4,600元/m²×權利範圍1/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015元,有系爭土地第二類謄本、本院依職權查詢苗栗縣政府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之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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