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25號
原 告 塗婕妤
被 告 張世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