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31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林鑫男
蔡繼中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一如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北極真武廟
法定代理人 李世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5日本院所為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則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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