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訴,1760,2024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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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60號
原 告 徐秀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培如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3年度救字第148號裁定駁回其聲請)。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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