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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73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平川秀一郎
被告王錦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本於債權讓與及信用卡契約關係等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消費款等,依信用卡合約書第31條約定,因本合約涉訟,同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是依民事訴訟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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