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訴,1904,202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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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04號
原告謝美女
訴訟代理人王平成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曾欣儀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叁佰貳拾伍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於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1萬3,878元,及如起訴狀附表一「應給付金額」欄所示金額於「應給付日」欄所示之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自113年2月15日至117年3月15日止,按月於每月15日給付如起訴狀附表二所示之「本金」欄及「利息/逾期息」欄所示之金額,及如起訴狀附表二「計息起日」欄所示之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應為21萬6,620元(試算表詳如附表一);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52萬7,679元(明細及試算表詳如附表二)。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4萬4,299元(計算式:21萬6,620元+152萬7,679元=174萬4,29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康閔雄
附表一:    附表二:(金額為新臺幣) 
編號
計息起日
本金
利息/逾期息
(元以下四捨五入)
合計
1
113年2月15日
2萬7,007元 
3,547元
3萬0,554元 
2
113年3月15日
2萬7,060元 
3,494元 
3萬0,554元 
3
113年4月15日
2萬7,113元 
3,441元 
3萬0,554元 
4
113年5月15日
2萬7,166元 
3,388元 
3萬0,554元 
5
113年6月15日
2萬7,219元 
3,335元 
3萬0,554元 
6
113年7月15日
2萬7,273元 
3,281元 
3萬0,554元 
7
113年8月15日
2萬7,326元 
3,228元 
3萬0,554元 
8
113年9月15日
2萬7,380元 
3,174元 
3萬0,554元 
9
113年10月15日
2萬7,432元 
3,121元 
3萬0,553元
10
113年11月15日
2萬7,487元 
3,067元 
3萬0,554元
11
113年12月15日
2萬7,541元 
3,013元 
3萬0,554元
12
114年1月15日
2萬7,594元
2,959元 
3萬0,553元
13
114年2月15日
2萬7,649元 
2,905元 
3萬0,554元
14
114年3月15日
2萬7,702元 
2,851元 
3萬0,553元
15
114年4月15日
2萬7,758元 
2,796元 
3萬0,554元
16
114年5月15日
2萬7,811元 
2,742元 
3萬0,553元
17
114年6月15日
2萬7,867元 
2,687元 
3萬0,554元
18
114年7月15日
2萬7,920元 
2,633元 
3萬0,553元
19
114年8月15日
2萬7,976元 
2,578元 
3萬0,554元 
20
114年9月15日
2萬8,030元 
2,523元 
3萬0,553元
21
114年10月15日
2萬8,085元 
2,468元 
3萬0,553元
22
114年11月15日
2萬8,141元 
2,413元 
3萬0,554元
23
114年12月15日
2萬8,195元 
2,358元 
3萬0,553元
24
115年1月15日
2萬8,250元 
2,303元
3萬0,553元
25
115年2月15日
2萬8,307元 
2,247元 
3萬0,554元
26
115年3月15日
2萬8,362元 
2,192元 
3萬0,554元
27
115年4月15日
2萬8,417元 
2,136元 
3萬0,553元
28
115年5月15日
2萬8,474元 
2,080元 
3萬0,554元
29
115年6月15日
2萬8,528元 
2,025元 
3萬0,553元
30
115年7月15日
2萬8,585元 
1,969元 
3萬0,554元
31
115年8月15日
2萬8,640元 
1,913元 
3萬0,553元
32
115年9月15日
2萬8,698元 
1,856元 
3萬0,554元 
33
115年10月15日
2萬8,753元 
1,800元 
3萬0,553元
34
115年11月15日
2萬8,810元 
1,744元 
3萬0,554元
35
115年12月15日
2萬8,866元 
1,687元 
3萬0,553元
36
116年1月15日
2萬8,922元 
1,631元 
3萬0,553元
37
116年2月15日
2萬8,980元 
1,574元 
3萬0,554元
38
116年3月15日
2萬9,037元 
1,517元 
3萬0,554元
39
116年4月15日
2萬9,093元 
1,460元 
3萬0,553元
40
116年5月15日
2萬9,150元 
1,403元 
3萬0,553元
41
116年6月15日
2萬9,208元 
1,346元 
3萬0,554元
42
116年7月15日
2萬9,264元 
1,289元 
3萬0,553元
43
116年8月15日
2萬9,323元 
1,231元 
3萬0,554元 
44
116年9月15日
2萬9,379元 
1,174元 
3萬0,553元
45
116年10月15日
2萬9,437元 
1,116元 
3萬0,553元
46
116年11月15日
2萬9,495元 
1,059元 
3萬0,554元 
47
116年12月15日
2萬9,553元 
1,001元 
3萬0,554元 
48
117年1月15日
2萬9,610元 
943元 
3萬0,553元
49
117年2月15日
2萬9,669元 
885元 
3萬0,554元
50
117年3月15日
2萬9,727元 
827元 
3萬0,554元 
金額合計
141萬7,269元 
11萬0,410元
152萬7,6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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