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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1號
原 告 黃嘉文
訴訟代理人 姜智揚律師
被 告 黃哲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製作和解筆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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