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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1號
上訴人
即被告徐嶔煌指定送達址:臺北市○○路0段000號1 1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高虹安間113年度訴字第23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 113年 7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 113年 7月29日
書記官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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