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訴,404,202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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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0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被 告 鄭守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7日以112年度補字第2342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正本已於113年1月2日送達於原告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

詎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查詢清單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頁以下),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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