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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號
原 告 陳美玲
被 告 賴居德 住○○市○○區○○里00鄰○○路000 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佔有使用土地特地範圍之使用利益,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0號6樓」,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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