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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梁惠涓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玉蓓
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訴字第735號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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