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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尹弘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女(姓名年籍詳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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