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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3號
上訴人
即原告張宗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冠宇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01,6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 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容妤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 日
書記官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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