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訴,958,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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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58號
原 告 楊睿愷
被 告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

法定代理人 王麟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教練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3年度補字第337號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見本院卷第27頁),該裁定併同多元化繳費單業於民國113年2月19日送達原告(見本院卷第33頁),惟原告迄未補正,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份、答詢表2份在卷可稽,是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起訴不符法定程式,依法應駁回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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