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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473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受 安置人 A 真實年籍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年籍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C 真實年籍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受安置人A(男,民國一百一十一年生,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詳卷)延長安置三個月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止。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
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 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