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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1號
原 告 蘇○樹
訴訟代理人 董璽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綢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6月7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
查原告主張追加後應分割之遺產項目,與其所提之原證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內之遺產項目相同,而依上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載,被繼承人蘇○祥遺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5,812,746元,原告主張其應繼分為6分之1,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968,791元【計算式:65,812,746元(遺產總額)×1/6(應繼分)=10,968,7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53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之裁判費1,880元,原告尚應補繳106,65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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