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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鍾承翰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原內政部營建署)與被告范之虹(即高利利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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