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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5號
上訴人
即被告林輝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鴻明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82,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3,7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6日
書記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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