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湯承霖
被 告 法宣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葉玲萍
被 告 梁伊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3 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之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本金 到期日 利 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計算期間 利率 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利率20% 1 153,513 113.10.5 自112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4.74% 自112年10月5日起至113年4月4日止 自113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2 65,791 113.10.5 自112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4.74% 自112年10月5日起至113年4月4日止 自113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3 702,591 114.4.8 自112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3.155% 自112年10月8日起至113年4月7日止 自113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4 175,649 114.4.8 自112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3.155% 自112年10月8日起至113年4月7日止 自113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5 354,243 114.9.28 自112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3.155% 自112年9月28日起至113年3月27日止 自113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6 88,564 114.9.28 自112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3.155% 自112年9月28日起至113年3月27日止 自113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7 316,670 115.8.2 自112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4.74% 自112年10月2日起至113年4月1日止 自113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8 15,872 115.8.2 自112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4.74% 自112年12月2日起至113年6月1日止 自113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9 1,007,302 116.10.28 自112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3.185% 自112年9月28日起至113年3月27日止 自113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10 251,823 116.10.28 自112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3.185% 自112年9月28日起至113年3月27日止 自113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11 723,192 117.3.7 自112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3.275% 自112年10月7日起至113年4月6日止 自113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12 180,800 117.3.7 自112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3.275% 自112年10月7日起至113年4月6日止 自113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13 1,000,000 113.5.3 自112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4.014% 自112年10月5日起至113年4月4日止 自113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4 4,800,000 113.6.7 自112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4.014% 自112年11月9日起至113年5月8日止 自113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600,000 113.6.7 自112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4.014% 自112年12月9日起至113年6月8日止 自113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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