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金,31,202404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31號
原 告 林思驊

被 告 蔡承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