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林文淑即黃澤森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3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附表:
股票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76-NU0000000-0 73 002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77-NU0000000-0 13 003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79-NU0000000-0 15 004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0-NU0000000-0 15 005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1-NU0000000-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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