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除,129,202404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典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秀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87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29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柏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錦和分行 112年11月30日 72,870元 AM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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