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宣榮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閉義祥
訴訟代理人 林美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0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30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昇立有限公司 (負責人陳松榮) 第一商業銀行新莊分行 112年7月5日 7,497元 Q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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