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除,140,202407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0號
聲請人林清煬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0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4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林清煬
台新銀行
三和分行
112年9月13日
54,00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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