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除,151,202404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潘玟羽
代 理 人 潘文周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6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哲男
附表: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5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同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000-0 1 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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