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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戴慧英即戴李味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78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曹宇桐
股票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 1 97 00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1 66 003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0000-0 1 140 004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000-0 1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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