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除,173,202404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黃錦蓮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7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7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2 黃錦蓮 玉山銀行三和分行 112年5月31日 62,391元 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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