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除,182,202404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昇利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友三
代 理 人 林明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3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82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虹牌鋼鐵有限公司 倪振純 華南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112年11月10日 325,790元 SD2104893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