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興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宗原
代 理 人 黃淑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4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13年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9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冠今企業有限公司 蘇育民 永豐銀行 正義分行 112年3月10日 94,500元 AP0000000 002 冠今企業有限公司 蘇育民 永豐銀行 正義分行 112年5月10日 35,700元 AP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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