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BUI THI PHIEN
代 理 人 周氏豔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85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曹宇桐
附表: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302專戶 游素菁 台灣銀行板橋分行 112年10月24日 18,720元 FF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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