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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鄭佩真即鄭蘇美茉之繼承人
鄭慧真即鄭蘇美茉之繼承人
鄭淑真即鄭蘇美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壹、程序方面:按股票為有價證券。
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545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貳、實體方面: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0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附表: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9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00000-0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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