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除,2,202401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朝敏果菜批發行

法定代理人 黃宇駿
代 理 人 賴又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69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張麗鐘 土地銀行 南新莊分行 112年8月10日 143,900元 SCA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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