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林龍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6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10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富美上光有限公司 玉山銀行中和分行 112年5月20日 155,000元 FA0000000 002 富美上光有限公司 玉山銀行中和分行 112年8月20日 155,000元 FA0000000 003 富美上光有限公司 玉山銀行中和分行 112年11月20日 155,000元 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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