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20號
聲請人封庭婕即封宏育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附表:
編號 |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 股數 |
001 |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 78ND0000000–4 | 1000 |
002 |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 78ND0000000–0 | 1000 |
003 |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 78ND0000000–7 | 1000 |
004 |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 78ND0000000–2 | 1000 |
005 |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 78ND0000000–8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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