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鼎晟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濱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2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28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玲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21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崧懋實業有限公司 張葆珍 台灣銀行連城分行 112年9月30日 64,458元 AR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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