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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郭麗慧即松政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湯志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票據,業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96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票據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6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支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964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松政企業社 郭麗慧 台灣銀行 五股分行 113年9月20日 20,000元 AR0000000 002 松政企業社 郭麗慧 台灣銀行 五股分行 113年10月20日 20,000元 AR0000000 003 松政企業社 郭麗慧 台灣銀行 五股分行 113年11月20日 20,000元 AR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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