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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葉俐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3年6月2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4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3年1月26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3年4月26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慶紘針織有限公司 吳家宏 聯邦銀行樹林分行 111年6月30日 16,000元 U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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