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劉啓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股票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1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00000-0 1 1000 002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00000-0 1 1000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