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31號
聲請人和群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葉祥春
訴訟代理人黃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支票附表: | ||||||
編號 |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備考 |
(新台幣) | ||||||
1 | 和群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葉祥春 | 華南銀行鶯歌分行 | 112年3月10日 | 38,404元 | SD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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