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除,331,2024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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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31號
聲請人和群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葉祥春
訴訟代理人黃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3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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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


1
和群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葉祥春
華南銀行鶯歌分行
112年3月10日
38,404元
S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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