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33號
聲請人北強壓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黃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10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23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333號)
支票附表: | ||||||
編號 |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新臺幣) | 支票號碼 | 備考 |
01 | 北強壓花企業有限公司黃美 | 彰化銀行林口分行 | 113年1月15日 | 42,575元 | 01492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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